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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锁车辆被开走发生事故,车主需担责!丨徐小槌说法

发表于 2025-04-05 08:02:05 来源:全球更新网

图片来源于网络徐小槌说法车主为图方便不锁车就离开的情形时常发生,殊不知,因不锁车导致他人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01陈某有一辆厢式货车,某日,陈某将车停放在其店铺门口不远处, 未拔下车钥匙即离开。过了一会,路过的王某,认为陈某的车辆妨碍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通行,于是自行启动陈某的车辆进行挪车,因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路人钱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正在依法处理中。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钱某的近亲属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80余万元。法院审理02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酌定陈某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赔偿 18 万元外,判决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 8 万余元。陈某不服 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也过高。徐州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陈某停车后,未拔钥匙未锁车门即离开,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王某擅自驾驶车辆提供了便利,从而引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钱某死亡。陈某未尽到车辆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陈某与钱某近亲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6万元。法官说法03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物,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只要离开车辆,不论时间长短,都应将车辆停放到位,拔下钥匙,锁好车门,确保车辆安全可控。切莫因贪一时便利,而给自身及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供稿:市中院速裁庭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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